西柏坡,党中央解放全中国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
1948年9月8日至13日,中共中央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即九月会议。会议作出关于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增强纪律性,还强调要继续克服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的成分不纯、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的不良现象。
“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7月在河北考察时说,“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
的确,对于一个有8800多万名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党,必须靠制度管好自己的队伍,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习总书记多次强调,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在近4年的时间里,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可谓频频亮出“实招”,打出“重拳”。
狠抓廉洁自律,坚持“高线”守住“底线”
“看到周围的老板们坐豪车、穿名牌、上酒楼,大把花钱,过着花天酒地、灯红酒绿的生活,对自己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诱惑。”在悔过书里,云南省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喜写道,在工作和生活中,事事讲排场、摆阔气,整天迎来送往,忙于应酬,晕晕乎乎,完全丧失了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
像李喜一样,许多落马官员的堕落之路,都开始于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检查廉与贪的最好医生是自己,永葆廉洁的最好药品叫自律。
“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廉洁自律的重要性。
2015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会后习近平与研修班学员亲切交流。新华社记者 饶爱民 摄
猛药起沉疴,廉政治顽疾。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瞄准党员多方“体检”查摆“病灶”——
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树立了道德高线,强调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与此前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同,新准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不再限于“廉洁从政”,而是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
另一方面,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同样是在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硬杠杠,树立了纪律底线。除了把之前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类外,条例特别突出了问题为导向,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违纪条款。
两个党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专家分析认为,《准则》内容更倾向于理想信念和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层面的一种内化的道德标准,《条例》恰恰是理想信念外化的表现。两者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支撑和实践载体。
有专家分析,两个法规回答了“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等问题,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强化党内问责,责任与担当不是一句口号
“对自己牵头的项目没有检查把关,当起了‘甩手掌柜’,造成了严重后果。作为牵头负责领导,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接受调查时,四川省彭州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曾林俊后悔地说。因为曾林俊下属李正林严重违纪行为导致多付工程款,且工程存在重大隐患,2015年6月29日,曾林俊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组成员职务。
党的十八大来,强化问责成为实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突出强调了干部问责问题。
对于建立问责机制的问题,中央屡次发声——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问责条例呼之欲出……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部问责条例覆盖了各级党组织,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这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同时,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在条例中,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除了通过顶层设计来推进责任机制完善,在具体领域的领导干部问责也在扎实推进。2015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
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正如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中指出的,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关键在人。
在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看来,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完善选人用人体制,为选拔任用好干部提供保证
“用人腐败”堪称“最大的腐败”。在中央巡视组发现的问题中,有不少涉及地方干部任用中领导打招呼、拉票贿选、跑官要官、弄虚作假,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严重的买官卖官问题。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选什么人就是风向标,就有什么样的干部作风,乃至就有什么样的党风。”在2013年6月28日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为选拔任用好干部提供制度保证。
条例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
2015年6月30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刘云山等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全国优秀县委书记。 新华社记者 兰红光 摄
“《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统一。” 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认为,“科学性体现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注重干部成长的规律,注重干部工作的规律。”
在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看来,与修订前相比,《干部任用条例》作了很多重要变化和调整,适应10多年来党的组织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吸收了10多年干部选任实践的新经验,也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对干部工作规律的新认识。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
在选人用人配套制度建设方面,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今年8月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一些领导干部消极为官、慵懒散拖,虽然不能胜任相关岗位的工作,但因为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仍然“稳坐铁交椅”。对此,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干部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困扰干部队伍建设的难点问题。《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是中央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专门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规定。
干部“带病提拔”,是党内外各方面反映强烈的又一个突出问题。中组部负责人在就《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出台答记者问时指出,在当前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陆续进行的背景下,制定这一基本性的文件,十分及时和必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从严选拔、从严把关是关键。《意见》从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到全过程都作出专门规范,提出要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
“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习总书记提出的“五不”,为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指明了方向。
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随着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将交出令人民满意的历史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