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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时间:2017年05月27日浏览:

青岛理工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弘扬高尚师德,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照《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青岛理工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青岛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分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的学术道德建设、学术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包括青岛理工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的学术研究行为。

第二章 组成及任期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治学严谨、具有良好学术道德、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的研究人员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学术道德委员会由15人组成,人选应具有部门和学科代表性。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2人。另聘请秘书1人,法律顾问1人。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遴选产生。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任期内如遇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或根据相关标准提名,并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宣传、贯彻和落实上级各部门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修订《青岛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 负责对学术道德建设进行调研和咨询。对院、系(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进行指导。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院、系(所)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九条 委员应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鉴定,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及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不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不定期举行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讯方式征求全体委员的书面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决定重大事宜事项出席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为实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报告,根据《青岛理工大学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第四章第六条,应当及时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署名(如署名)的举报人。

第十六条 立案后的工作程序依照《青岛理工大学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第四章第五条执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凡讨论或调查的问题涉及与会委员及秘书直系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严格遵守本章程,自觉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学校声誉。任何人均不得私自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委员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