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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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院关于加强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的规定

发布人:时间:2016年11月18日浏览:

全院教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及学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在严格执行《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基础上,特作如下强调,望严格执行。

一、全院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旷工。

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以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勤依据。专职教师应当根据学院的规定与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教研活动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由活动组织方予以考勤,考勤结果及时上交办公室汇总统计,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三、非专职教师(行政管理、实验室人员)实行坐班制,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学院办公室负责全院性会议的考勤。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所属部门的考勤并及时上报学院办公室。其它学习、培训及会议等活动由组织方负责考勤并及时上报学院办公室。

四、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酬绩效发放等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据实填报考勤,每月5日前学院办公室将上月考勤汇总表、请假条、销假条报送人事处。考勤签到簿及相关考勤记录由各部门保管以备查,人事处将不定期抽查。

五、各部门应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瞒报、漏报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六、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填报《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事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报备。

(二)教职工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由学院领导(专职教师请假由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批;办公室、实验室人员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分管实验室副院长、院长审批;学生工作干部请假由总支副书记、总支书记审批)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履行上述程序后由院长、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0个工作日以上由校领导批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未经允许外出者,按旷工处理,属于公务的凭批准的请假申请表签字报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报批。

(四)教职工请假,假期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各类假期及待遇、其它相关规定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016.11